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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舟
发表于 2019-4-11 12: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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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
今天上午,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起适用于道路交通速裁程序的酒驾案件,案件中,戴某和于某均到庭受审。而不同的是,于某不适用缓刑。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于立业饮酒后驾驶苏L667A2小型轿车,沿镇江新区通港路出北向南行驶至东丰路路口时,冲入道路中央绿化带,致车辆及绿化受损。经鉴定,于立业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8mg/100m1,属醉酒驾驶。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立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于立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戴某饮酒后驾驶苏L9975C的小型越野客车沿镇江新区105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玖龙城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ml,属醉酒驾驶。被告人戴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开发区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戴某醉酒程度较低,相比于血夜中酒精含量258毫克每100毫升的对被告人于某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其可适用缓刑。
最终,被告人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王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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