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抗癌药纳入镇江市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11月20日起,将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品纳入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为切实满足广大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以下简称“17种谈判药品”)精神,现就我市将17种谈判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将17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其中将“西妥昔单抗”等13种新增抗肿瘤药品纳入镇江市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见附件1)。 二 原《江苏省城镇医疗保险特药管理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3〕278号)规定的特殊药品“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原有报销比例保持不变。调整“尼洛替尼胶囊”(达希纳)等3个原江苏省“特药”费用基金支付渠道,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离休人员、—至六级伤残军人等特殊人员,基金支付渠道由原自费医疗补充保险基金支付,改为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仍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 “阿扎胞苷”纳入《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18版)》乙类目录,先自付比例为30%。已纳入《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18版)》的“培门冬酶”和“奥曲肽(微球注射剂)”执行新的限定支付范围,个人先自付比例保持不变;特药“尼洛替尼”执行新的限定支付范围(见附件2)。 四 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有关药品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对有限制支付范围药品和临床易滥用的辅助药品应重点监控。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保谈判药和“特药”的用药指引和适应症。 五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实时更新医疗保险系统药品目录数据库,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定期接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数据库,确保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 六 强化参保人员用药保障。具备相关疾病治疗条件的相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购、配备国家谈判药,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参保患者能够在医院配备使用相关药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探索建立“特药”和部分贵重药品“单独预算、单独结算、单独考核、单独管理”等制度,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服务医师用药积极性。 七 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和评估体系。运用医保大数据,及时掌握参保患者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医师、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药品使用和基金支付情况,重点加强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使用情况监测与分析,及时掌握药品使用动态,对使用量较大的药品,尤其是特殊药品,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滥用,并为实施医保精准支付提供可靠数据支持。 八 各辖市按照本通知要求,统一执行。 九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5日 镇江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药管理科科长 吴阿元表示 这17种药品,特别是其中的13种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综合下降大概56%左右,这对降低参保人员的负担,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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